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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前应该收藏的法律知识超实用!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4-07

      对了,正好想问一下,结婚之后我们夫妻二人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五种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有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

      另一方面,在夫妻之间不存在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财产约定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了结婚应该达到的法律条件的婚姻,比如重婚、未达到结婚年龄等,它自始至终是无效的。而可撤销婚姻则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的婚姻,在没撤销之前,属于合法婚姻,撤销之后属于不合法婚姻。这两种情况在被法院判定后,当事人双方都属于未婚,不属于离婚。

      小陆与小叶通过互联网交友平台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后,小陆因琐事与小叶发生争吵,小叶察觉对方似精神异常,便携其前往医院精神科就诊,这才发现小陆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小叶婚前并不知情。小叶诉至法院,主张其婚后才知晓小陆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若提前告知,其不会与之结婚,故要求撤销婚姻。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陆与小叶的婚姻。

      小易与小李通过互联网接触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小易以与小李性格不合为由,多次提出分手然而均遭拒绝。为了留住小易,小李更是采取多种极端措施控制小易人身自由:不准其上班,并将小易的手机、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物件进行扣押,随后将小易控制在出租房内,先后多次以“要么大家都去死,要么就结婚”等言语方式威胁其生命安全。迫于威胁,小易与小李登记结婚。婚后,小李又多次以言语或暴力手段对小易进行威胁,导致小易无法正常生活。小易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小李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使小易感到“恐惧害怕”而违背其真实意思与之建立婚姻关系,符合胁迫婚姻构成要件,判决撤销小易与小李之间的婚姻关系。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一是因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在案例1中,由于小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小叶可以主张撤销婚姻,但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小陆存在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案例2中,小易因受到胁迫而结婚,可以主张撤销婚姻,但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如果存在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除了可以被撤销,有些时候,婚姻还存在无效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对于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男方结婚年龄早于22周岁或女方结婚年龄早于20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的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